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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13
政策资源申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科农字〔2019〕9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服务成效,为脱贫攻坚提供更好科技支撑,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服务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科技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72号)和《广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贫困村科技特派员选聘工作方案》(桂科农字〔2016〕10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贫困村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自治区统一聘任并派到贫困村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管理,市、县党委组织部和市、县科技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章  年度选聘和调整程序

  第四条  年度选聘程序。在2018年选聘基础上,除了有特殊情况的科技特派员外,其余大部分科技特派员连续选聘到2020年,确保科技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实现科技特派员服务覆盖所有未脱贫摘帽和有科技需求的已脱贫摘帽贫困村及其主要扶贫产业。每年筛选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推荐列入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

  第五条  调整程序。因特殊情况、工作需要,须调整科技特派员服务地点、内容,或者调换科技特派员的,由科技特派员或贫困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批后,交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贫困村如需增加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从已选聘的全区科技特派员中调度提供服务。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书。由科技特派员及其派出单位与重点服务的贫困村、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书(见附件1),明确科技特派员重点服务的对象和指导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以及年度服务绩效目标,以解决产业技术问题、开展科技培训、指导服务农林科技种养基地为主内容。约定的服务期限应不早于所服务贫困村的计划脱贫年年底。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书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年度服务绩效目标和重点服务对象,服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换协议服务贫困村,由科技特派员提出申请,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批。

  第七条  联合服务。每个贫困村由自治区、市、县乡级单位科技人员共同提供服务,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日常服务以县乡科技人员为主,自治区、市科技人员根据需要提供实地科技服务,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提高县乡科技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强化日常服务管理和工作支持。科技特派员不到贫困村实地开展科技服务期间,仍在原单位工作。各派出单位应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列入本单位和相关领导、科技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按需要到贫困村开展实地科技服务,提供充足时间和便利条件。科技特派员到贫困村开展实地科技服务,必须按天登录广西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微信公众号)完成手机远程签到及验证,并及时填写服务记录,作为开展服务的依据(取消原纸质服务记录单)。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服务。科技特派员应服从县级组织、科技部门及产业科技服务团队的调度,根据实际科技需求,积极为全区贫困村提供实地科技服务,并通过手机、电话、网络手段提供即时的远程技术指导服务。每位科技特派员每年开展实地科技服务总天数应不少于30天,其中到签订协议的重点服务贫困村服务总天数应不少于15天。

  第十条  发挥产业科技服务团队作用。产业科技服务团统筹协调本产业领域的科技特派员和相关专家,共同为有服务需求的贫困村提供技术服务,实现科技资源有效利用,共同研究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问题,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示范推广品种和技术等。科技特派员应按照主要服务产业类别纳入相应产业科技服务团队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需求的反馈。科技特派员以按需服务方式为主,各县(市、区)应统一制挂《贫困村科技服务公示牌》《贫困村科技特派员指导服务基地公示牌》,公开科技特派员联系信息,将科技特派员信息纳入扶贫联系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的信息传递等作用,将贫困村科技需求第一时间反馈给科技特派员。

  第十二条  加强产业扶贫资源整合。各县(市、区)应将科技特派员与本地的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结对”、“捆绑”式对接,以“带项目”服务的形式,为产业扶贫项目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科技服务情况定期公布制度。自治区将通过广西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定期统计科技特派员开展实地科技服务情况,并在相关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加强科技服务沟通交流。利用好各县、各产业科技服务团的沟通交流平台(QQ群或微信群),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邀请在本县区服务的所有科技特派员和各贫困村第一书记进入县级交流平台,科技特派员同时按照所服务的产业类别加入相应的产业科技服务团交流平台,及时反馈信息、问题。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制度。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聘期考核,考核工作以贫困村村委和县级组织部门、科技部门为主体。科技特派员必须到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书的县(市、区)参加考核。因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由科技特派员及其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天数、内容等),约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科技服务协议书),科技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2。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填写《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年度科技服务绩效情况表》(附件3,以下简称绩效情况表),经派出单位(工作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签订科技服务协议书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一式1份。

  (二)县级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广西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收集每位特派员年度所有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按照满意15分、基本满意11分、不满意7分的标准,进行统计平均计算得分,并填入各位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计分表中。

  (三)县级党委组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通过现场了解、征询意见、听取汇报、查阅总结材料等方式,综合评价科技特派员的服务绩效,进行考核评审计分(填写附件2)。考核组按照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档次,填写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4),报所在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局。其中,85分及以上可评为优秀档次,优秀档次的比例应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以内(超出比例部分评为良好档次);75分及以上但低于85分可评为良好档次;60分及以上但低于75分可评为合格档次;低于60分评为不合格。年度服务总天数少于15天,或者不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或考核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直接评为不合格档次。

  (四)各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后行文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自治区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公布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核发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津贴、奖励经费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科技特派员,其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中应同样被确认为优秀档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不受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限制,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激励措施。

  (三)自治区对获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科技特派员统一颁发等次证书,优先续聘,在申报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在各级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中,对获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科技特派员可优先推荐。

  (四)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科技特派员予以通报,不再继续选聘,其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经费标准及来源

  (一)对未列入国家“三区”人才的科技特派员,根据派出单位的所属层级,分别按照县级及以下8000元/人·年、市级10000元/人·年、自治区级15000元/人·年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津贴(6000元/人·年)、差旅费、科技培训指导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方面的开支。

  (二)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含“三区”人才)按照3000元/人安排奖励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从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安排。列入国家“三区”人才的科技特派员,其工作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津贴实行分季度核发制。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广西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的远程签到、服务认证、服务记录情况,对实地科技服务累计达到7.5天的,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给科技特派员。服务天数达不到的按比例核发,减发部分待下季度补回服务天数后再补发。服务天数以远程签到为准,如派出单位距服务贫困村的单向导航行车时间超过3小时的,每次服务适当增加服务天数。

  (三)科技服务差旅费、科技培训指导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由自治区科技厅拨给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具体列支。如经费不足,由派出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给予解决。

  (四)科技特派员优秀等次奖励经费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文件一次性发放给相关科技特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方案》中的内容和要求,本办法未提及的继续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0年自治区脱贫攻坚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贫困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协议书(格式要求).doc 
             2. 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年度科技服务绩效考核计分表.doc 
             3. 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年度科技服务绩效情况表.doc 
             4. 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年度科技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