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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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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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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规范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营造柳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向工业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发放,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已经领取满额创新券的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申领兑现原则上采取“择优发放、不重复支持”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逐年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审核发放以及日常管理,接券机构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创新券兑现申请。

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创新券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开展创新券发放、兑现环节的评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工业设计创新券经费安排计划,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兑付创新券以及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六条  各开发区、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领企业的材料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支持条件与对象

第七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运营规范,资信良好,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三大支柱产业、改造升级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企业有明确的产品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接券机构签订有设计服务合同。

3.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领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创新券用于申领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成果和服务以及经专家评审会认可的其他工业设计相关服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五章  接券机构

第九条  接券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十条  申请创新券接券机构的工业设计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资产在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服务人才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服务人员5人以上。

3.有较好的工业设计平台,具有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解决方案、品牌形象提升服务的能力。

4.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5.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将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接券机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能力及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接券机构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达入库通知书纳入接券机构库管理。接券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六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创新券申领材料为:

1.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接券机构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申领、随时受理、集中发放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报送《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申请表》等申领材料,至企业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再由各开发区、县区工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领材料进行符合性评审,确定每个项目的补贴比例及额度。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或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核内容及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做出复核意见,于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申领企业在线发放工业设计创新券。

第十七条  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以创新券发放时间为准)。原则上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发放,额满即止。已申领创新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已申领额度。

第十八条  创新券补贴以单个服务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单位,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按不高于服务合同金额的50%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依据)。

第七章  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持有工业设计创新券的企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接券机构内购买服务,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须与接券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创新券使用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接券机构在接收创新券时,须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由于接券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仅限于有效期内使用和兑现,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因创新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产生的结余资金,重新纳入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二十二条  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且三年内不再给予任何财政资金奖励和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兑现流程

第二十三条  接券机构在为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可按要求随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兑现。

第二十四条  接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核发放机构进行审核:

1.创新券;

2.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接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书面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

4.持券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提供完成服务的证明材料,如设计服务客户确认书、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接到接劵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验收评审,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审核发放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并集中兑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每年应对创新券的发放、使用、兑现情况进行审核。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并依法追回已兑现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接券机构的接券资格和申领企业的申领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创新券兑现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8日。